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房屋拆除资质在以下情况下会被取消:
1)持证单位或个人停止从事相应的建筑业务;
2)持证单位或个人丧失了取得资质的条件;
3)持证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持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质;
5)其他需要取消资质的情形。
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拆除施工资质分为三类:
一级房屋拆除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承接各类房屋拆除工程总包及其相关专业分包的能力和条件。
二级房屋拆除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承接中型及以下规模房屋拆除工程总包及其相关专业分包的能力和条件。
三级房屋拆除施工总承包资质:具备承接小型房屋拆除工程总包及其相关专业分包的能力和条件。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从事房屋拆除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房屋拆除资质。没有取得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房屋拆除工程。
如果您需要办理房屋拆除资质,可以联系建设资质网进行代办手续。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申请取得房屋拆除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从事相应建筑业务所需的场地、设施和技术装备;
2)具有与从事相应建筑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从事相应建筑业务所需的资金和经济能力;
4)具备从事相应建筑业务所需的安全、质量、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